出口有个过渡期 10个月有效 相关手续抓紧办 3天内办完
2006年2月11日 10日,市外贸局传来了让人振奋的消息: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五部委专门对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以前称为两轮全场地车)下发《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口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为该车专门开辟出口通道,并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管理计划。 《补充通知》给予50CC及以上的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10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通过ISO9000等国家承认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国家推行的相关自愿性产品认证;上一年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额不少于50万美无等四个条件的可以出口。暂不具有出口资质企业于2006年1月15日前签订的出口合同,必须在2月28日前报省机电办备案。 2007年1月1日,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将执行新规定。 外贸局提醒相关企业,具备资质的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和全地形车整车企业,出口经营授权申请表要在2月13日前报到外贸局。暂不具有出口资质企业于2006年1月15日前签订出口合同的企业,2月20日前把有关资料报到外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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