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为该车开辟通道、有了名字、将有户口 10日,一个行业政策利好消息在我市各二轮全场地车(现被国家五部委规范为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间传递:商务部等国家五部委下发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为50CC及以上的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开辟通道,给予10个月的过渡期。并将在2007年1月1日出台新标准,对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进行规范管理。
●有了正式规范名字
CC及以上排量的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在这之前已遭遇了多次通关难,由于没有名字和户口,一直没有单列目录而归入摩托车项目进行报关。在此次我市“说团”进北京争取政策支持中,又把这类车称为二轮全场地车,以区别于摩托车。在这次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局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中,把这类车正式命名为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指汽油料排量大于等于50CC、用于休闲娱乐和竞技运动的两轮摩托车,主要包括:两轮越野摩托车、两轮越野赛车、两轮公路赛车、两轮场地赛车、两轮拉力赛车及变型车辆。
●给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10个月过渡期
《补充通知》中规定,对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出口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给予10个月过渡期(2006年3月至12月),过渡期内,出口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四条资质条件:通过ISO9000等国家承认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国家推行的相关自愿性产品认证;上一年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额不少于50万美元。遵守国家法律,合法经营,特别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取得进口国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准入相关认证或满足其相关技术法规要求。
●非公路用二轮摩托车在新规定出台前上“户口”
《补充通知》明确,过渡期期间,质检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出口质量标准。2007年1月1日,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执行新规定。外贸局分管领导楼丽珍介绍,目前质检总局已会同有关部门着手制订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出口质量标准,将在2007年1月1日前几个月出台。这说明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规划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的今后发展方向,将为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上“户口”,制订行业标准,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已纳国家计划性管理范围。这是国家支持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发展的明确信息。
●ATV要明示“非公路用”永久性标志
《补充通知》中规定,《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ATV)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内企业,必须在其出口的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产品说明书中以相关语言明示“非公路用”,并在车身醒目位置加施“非公路用”的永久性标志(中文或进口国文字及其缩写),以提醒消费者注意。
●1月15日前签订的出口合同要备案
暂不具有出口资质企业于2006年1月15日前签订的出口合同,必须于2月28日前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备案,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凭备案发入出口许可证和接受报验。根据《补充通知》中这一规定,市外贸局提醒相关企业要尽快备好有关资料,在2月20日前报到市外贸局,一起在省机电办备案。
●企业将接受新规定的再次考验
外贸局和经贸局有关负责人提醒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柳暗花明又一村,但企业仍然面临很大的挑战。2007年,国家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的资质条件和出口质量标准将出台。过渡期内具备资格的企业在2007年不一定符合标准,过渡期不具备资格的企业2007年也可以符合标准,这关键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努力。重要的是生产企业要依靠自主创新开拓市场,按照有关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尽快通过相关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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