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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中小企业转贷通管理办法(暂行)
 



通告

  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转贷工作的指导意见》(永政发〔2014〕84号)和《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中小企业“转贷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81号)文件精神,特成立永康市中小企业转贷服务中心,开办“转贷通”业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象与范围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转贷通”项目服务:

  (一)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设立;

  (二)在本市银行业机构发生的贷款业务(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除外),同时该笔贷款业务申请续贷的日期和规模在有效的授信范围;

  (三)该笔贷款银行同意续贷,且续贷相关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四)生产经营正常,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和法院查封案件。

  二、转贷手续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向永康市中小企业转贷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三、永康市中小企业转贷服务中心地点

  永康市总部中心金族大厦4楼

  四、工作时间

  永康市中小企业转贷服务中心于2014年7月25日开始受理。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夏令时)。

  五、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87166955、87166977

  传真:87166933

  永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

  2014年7月17日

永康市中小企业“转贷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转贷通”项目的运行管理,缓解中小企业转贷资金压力,提振中小企业信心,打击民间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我市金融与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转贷工作的指导意见》(永政发〔2014〕84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转贷通”是一种“低成本、免担保、普惠式”专项为中小企业筹集贷款(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除外)转贷资金的短期信贷金融服务项目。

  第三条 “转贷通”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主导,金融部门监管,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具体承办,在我市设分支机构的各商业银行共同参与运营。

  第四条 永康市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转贷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转贷通”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运营、风险防范和追偿。由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专设中小企业转贷服务中心,具体承担“转贷通”项目的运行与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金融办与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各商业银行签订“转贷通”项目合作运营协议。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开展“转贷通”项目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 贷款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

  第六条 “转贷通”项目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设立;

  (二)在本市银行业机构发生的贷款业务,同时该笔贷款业务申请续贷的日期和规模在有效的授信范围;

  (三)该笔贷款银行同意续贷,且续贷相关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四)生产经营正常,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和法院查封案件。

  第七条 贷款额度。单户申请的“转贷通”项目贷款金额原则上为50万元-3000万元,且不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比例。

  第八条 “转贷通”项目以信用贷款方式发放。

  第九条 贷款期限和利率。“转贷通”采取“有偿使用、即借即还”的方式运行,提供的信贷资金仅限于企业银行贷款的续贷之用,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日利率为万分之三。贷款使用期限不足1日的,按1日计息。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十条 “转贷通”项目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在银行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向中小企业转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转贷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二)资格初审。“转贷中心”予以资格初审,2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申请受理情况。初审合格的,及时告知企业,并发放《“转贷通”贷款受理告知书》。

  (三)续贷确认。企业在接到《“转贷通”贷款受理告知书》后,到续贷银行办理续贷手续;续贷银行对符合续贷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续贷手续(包括抵押登记等)的办理,并出具《续贷确认函》。

  (四)贷款审批。“转贷中心”在收到《续贷确认函》和其他所需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按简易程序进行授信及信用审核和审批,并将“转贷通”贷款审批表报送金融办;

  (五)复核。金融办收到“转贷通”贷款审批表后,1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六)贷款发放。金融办复核同意后,“转贷中心”即通知申请企业开立账户及办理“转贷通”贷款相关手续。在确保借款人账户正常的状态下,“转贷中心”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即时通过受托支付方式转到“转贷中心”的“转贷资金专户”,再通过该专户汇入续贷银行的“转贷资金专户”,并通知续贷银行。

  (七)续贷银行还款。续贷银行在确保借款人账户正常的状态下即时进行还贷操作。若借款人账户已被查封,要及时通知“转贷中心”,并立即将相关款项退回。

  (八)收回。续贷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即时办理企业转贷业务,并及时将转贷资金划回至“转贷中心”的“转贷资金专户”。“转贷中心”收到资金后,直接通过该专户进行“转贷通”还贷。转贷中心当日足额收取相关利息或手续费用。

  (九)资料归档。“转贷通”贷款收回后,“转贷中心”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使用、封闭运行、无缝转贷”的工作要求,确保转贷金融服务的运转高效和安全规范。

  第十二条 浙江永康农村合作银行要实时与续贷银行进行沟通联系,切实做好资金的封闭运作和跟踪监管,确保“转贷通”贷款资金真正用于续贷银行的转贷,并确保相关企业及时归还和支付利息或手续费。

  第十三条 建立“转贷通”项目风险金,专项用于项目运行的风险代偿。项目风险金规模上不封顶,由市财政支出与项目收益提成等两部分组成,其中市财政支出金额为每年3000万元,项目收益提成按总收益的30%标准予以提取。

  第十四条 续贷银行要全力配合做好“转贷通”项目的运行,并承担相应风险防控责任。转贷资金进入续贷银行期间所产生的风险,由续贷银行承担代偿责任。对经永康市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转贷工作协调小组确认非续贷银行原因导致资金无法及时、足额收回的,先由“转贷通”项目风险金代偿,再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

  第十五条 永康市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转贷工作协调小组要及时对“转贷通”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汇总,定期评判风险性和操作性。若项目运行出现风险,永康市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转贷工作协调小组要立即进行评估,视情决定项目的开展与否。

  第十六条 企业未能按时归还“转贷通”资金及支付利息的,除采取措施追回资金和相关利息费用外,列入“转贷通”负面名单,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永康市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转贷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永康市中小企业“转贷通”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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