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四星实业有限公司向协会维权委员会举报,该公司生产的SX-E0906电动休闲车(浙休车协续18号)产品被永康某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侵权。维权委员会对此非常重视,当即组织人员赶赴该公司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初步确定该公司生产的ZC-EG-1000高尔夫球车是在浙休车协续18号产品上做了一些改动。双方企业各执一词对是否构成侵权相持不下。协会维权委员会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将此案提交鉴定专家小组进行判定,经过激烈的讨论,专家一致认为某公司产品是在浙休车协续18号整车结构上有一定的创新,但整车设计的主体风格(塑料件)相同,已构成侵权。由于某公司积极配合侵权调查工作且态度诚恳,根据浙休车协《维权公约》先行协商调解的精神,在维权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也表示愿意进行调解,某公司保证不再生产销售与维权产品相同的产品,并销毁仅有的2台该产品,四星公司表示只要该公司遵守协议内容便不再追究。协会尊重双方的谅解协议,但明确指出倘若某公司违反谅解协议内容构成侵权,必将进行严厉处理,同时也提醒各休闲车生产厂家,要杜绝侵权行为,共同构建健康合谐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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