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飞雅车业有限公司诉两家企业分别生产的F4赛车及FGK-13型卡丁车侵权浙休车协第66号维权产品FY-GC-232卡丁车/赛车一案,经协会调查取证,两家企业在客观上已对永康市飞雅车业有限公司造成侵权。由于三家企业能妥善进行调解,浙江省休闲运动车行业协会维权委员会根据《维权公约》先调解的精神,主持达成谅解协议,三家企业承诺在维权期间该产品出口报关价不得低于协议价,如两家侵权企业出现降价报关,经查实,协会将从严处理即:1、立即停止该产品一切生产、销售活动。2、销毁该产品模具,删除各网站广告图片和一切宣传资料交协会处理。3、已生产的成品及在产品由协会维权委员会向社会公开拍卖处理,已成销售的处以销售收入2倍的违约责任处理,收入归协会所有。如飞雅车业有出现降低报关,即两家企业不受该协议约束,至此永康市飞雅车业有限公司诉两家企业侵权案得到圆满解决。 |